长沙国晖律师亲办案例
有偿帮工受伤找谁负责?
来源:长沙国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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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5年21日下午,易某在某水产鱼市场为王某帮忙卸鱼,与一同卸鱼的其他人发生碰撞,导致易某从卸鱼的鱼罐车上摔落导致重伤。易某住院找到王某要求赔偿,王某认为易某受伤是一同工作的工友碰撞所致,并且事故是易某自身没注意安全造成的,故一直拒绝支付医疗费。由于费用高昂,易某无助,找到国晖律师帮忙。国晖律师了解到易某属有偿帮工,建议以提供劳务损害赔偿为由对王某提起诉讼。经过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应对易某的损伤进行赔偿,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亦维持了原判。

【法院认为】易某为王某联系过来卸鱼,且报酬也为王某支付,故可认定易某与王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易某卸鱼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对其损害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判决王某承担60%的责任。

【律师建议】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安全第一,倘若发生意外,我们又该如何请求赔偿呢?国晖律师给您以下建议:

(1)对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员工人身损害的,员工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雇员可以自主选择向侵权人的第三人或者雇主请求赔偿。

(2)在劳务过程中,工作者要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若存在过错则应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3)为了避免证明工作关系时的举证困难,而大多数如上案例的雇佣关系都是采用现金结账,因此尽可能保存工资发放时的收据收条等可证明的书面证据。当然,同工工友证明劳动事实的证人证言也是可以用作证明工作关系的。

以上内容由长沙国晖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长沙国晖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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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长沙国晖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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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31430*********0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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