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国晖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房屋拆迁款怎么分?| 国晖长沙律所案例
来源:长沙国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2
浏览量:544

近日,在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龙的帮助下,吴小芸和彭君持续了1年多的离婚官司,终于有了结果。双方达成协议:两人离婚,阳阳由彭君抚养,彭君给付吴小芸征地拆迁款76000元。


为琐事,吵闹升级,80后夫妻吴小芸(化名)和丈夫彭君(化名)闹起了离婚。除了都想要儿子阳阳(化名)的抚养权,两人无法达成协议之外,还有征地拆迁所得的拆迁款。


闪婚 分居 打官司


吴小芸和彭君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相识仅3个月,20116月,两个年轻人就领了结婚证。


第二年,两人的儿子阳阳出生。生活看上去其乐融融。然而,是否幸福只有自己知道。吴小芸表示,婚后,彭君经常无故或因带小孩等原因,与她争吵,矛盾不断升级。2014年下半年,在又一次因带孩子两人发生纠纷后,吴小芸回了娘家。此后,吴小芸回娘家,与彭君一直分居。吴小芸认为,她和彭君难以共同生活,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20153月,吴小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彭君离婚,阳阳由她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彭君提出,他同意离婚的前提是,阳阳要由他抚养,且合理分割他交给吴小芸保管的工资约50000元,否则他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两人系自愿结合,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夫妻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无根本矛盾冲突,只要双方从家庭和睦和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互谅互让,相互关心信任,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法院不予支持吴小芸要求与彭君离婚的诉讼请求。


为儿 征地 再起诉


就在吴小芸和彭君闹离婚期间,彭君家所在的村组被征地拆迁了。吴小芸和彭君、彭君父母各得拆迁款76000元,阳阳得拆迁款152000元,一家5口共得拆迁款45.6万元。


据周爱龙律师告诉记者,就拆迁款的问题,吴小芸曾向村委打“报告”,希望分得自己的76000元。


“拆迁款是以户为单位发放,吴小芸的公公是户主,拆迁款是由其公公统一领取。”周爱龙律师告诉记者,在法庭上,彭君也认可这一事实,“吴小芸的公公拿到钱后,全部入股了某投资公司。”


尽管法院驳回了吴小芸与彭君离婚的诉讼请求,但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就此好转,吴小芸仍然一直在娘家居住。


2015年底,吴小芸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准予两人离婚;请求判决婚生子阳阳随她共同生活,彭君承担抚养费。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判决她和阳阳的拆迁款228000元及其投资收益归她所有。


调解 协议 终离婚


对于吴小芸的诉讼请求,彭家人表示,吴小芸是嫁到男方家里才得以享受拆迁款的,所以吴小芸要离婚,拆迁款还是应该属于男方。经法院主持调解,吴小芸和彭君达成协议:两人离婚。小孩阳阳由彭君抚养至独立生活,小孩抚养费用全部由彭君承担,吴小芸对小孩阳阳享有探视权。彭君给付吴小芸征地拆迁款76000元。


至此,这对80后小夫妻持续了1年有余的离婚官司,终于有了结局。


【律师说】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龙表示,上述案件的焦点在于离婚涉及的征地拆迁款分配问题。


近年来,关于离婚时征地补偿费如何分割的问题,经常遇到。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分割房屋拆迁款、土地征收补偿费的问题相对复杂,且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尤其是农村征地补偿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也有很大差异。


周爱龙介绍,一般来说,离婚时房屋拆迁,要分清是私有房屋还是公有住房。私有房屋由于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是被拆迁人,原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


而征地拆迁中的土地补偿费,实质上就是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也应当界定为被征地农民本人所有。如果夫妻的土地都被征收的,离婚时,分割出各自的份额。如果只有一方的土地被征收的,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来源:法制周报

以上内容由长沙国晖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长沙国晖律师咨询。
长沙国晖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776好评数13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行政公馆14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长沙国晖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31430*********017F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行政公馆1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