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5曰09时05分,被告张某添驾驶湘BXXX轻型货车(该车已报废)沿浏阳市张坊镇陈桥村村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警洋涡组弯道路段时,恰遇原告张某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对行驶而来,由于原告、被告会车均未靠右行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浏阳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张某明和被告张某添均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浏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43天,2014年5月l3日经浏阳河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脑颅、左上肢、左下肢损伤均构成拾级伤残。
原告认为,鉴于被告张某添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对于原告所受巨大人身损害(181031.55元)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即90516元。经朋友介绍,原告找到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事故发生后至国晖长沙律师起诉前,被告张某添仅仅支付20000元医药费,拒绝赔偿剩余70516元。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早日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费、后期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0516元;(计算标准和方式附后,一审辩论终结前参照2014年人损赔偿新标准再予变更)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