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国晖律师亲办案例
旅客酒后坠楼,长沙律师:事发宾馆需要赔偿
来源:长沙国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7
浏览量:268

(一)案件回顾

2016517日,张先生因公务到岳阳出差,和同事一起外出聚餐。在喝了几瓶啤酒后,张先生和同事住进了当地的一家大型酒店。凌晨2时左右,张先生想上厕所,结果在房间内不小心走错了方向,走到了阳台上,不幸从三楼开放式阳台上掉落。同事和酒店负责人发现后,立即将受伤的张先生送往附近的岳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后来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先生伤势相当严重,构成八级伤残。张先生认为,虽然醉酒后坠楼有自己一部分的原因,但酒店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 该酒店房间的阳台为开放式结构,阳台既没有外墙,也没有窗户,更没有其他的防护措施,仅仅有一道高度一米左右的围墙,这样的阳台设计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张先生要求宾馆赔偿他一部分的经济损失。可没想到宾馆却坚持认为,张先生醉酒入住宾馆,并且自己攀爬护栏坠楼后造成伤害,受伤完全是自己原因造成的,宾馆没有任何责任。于是,无奈之下的张先生只好委托了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希望通过法律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张先生将该酒店起诉到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后续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二十余万元。


(二)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宾馆对旅客的人身安全有一定保障义务,旅客在宾馆受伤,宾馆未尽到义务的或者有过错的,都应该对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张先生于宾馆住宿期间不慎坠楼,宾馆阳台的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从而造成旅客损害。即便旅客受伤有自己醉酒等原因,宾馆仍然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该宾馆应该赔偿张先生部分治疗费,住院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等。


(三)国晖长沙律师解析

生活中,在公共场所受伤是非常普遍的事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受害人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关于这点,受害人可以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要看受害地点是不是公共场所。比如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这样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活动场地,或者动物园,公园,体育馆,游泳池向公众开放的居民生活场地,凡是供一般人员出入的,都可以认为是“公共场所”。在这些公共场所内,场所的管理者都有着保护场所内所有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


二、要看场所管理者有没有过错。一般来说,我们生活中判断管理者有没有错误,可以看“物”和“人”两个方面。“物”的方面是要看,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比如消防设备,电梯,安全通道是否符合了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是否符合了行业标准。”人“的方面是要看,公共场所有没有相关的工作人员来预防或者制止人身损害,这些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有没有尽到职责。这一点在不同公共场所的要求不一样,比如游泳池要求配套救生员,银行要求配套保安人员之类的。如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存在以上这些过错,从而导致顾客在公共场所内受伤,那么经营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要看人身损害是不是有其他人的原因。公共场所内因为其他人的原因导致自己受伤,法律规定,应该由事故的加害人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一定错误的,视管理者的错误程度大小,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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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长沙国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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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31430*********0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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