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国晖律师亲办案例
参加公司旅游受伤,算工伤可索赔
来源:长沙国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2
浏览量:329
组织员工旅游成为许多单位企业的福利,但如果员工旅游过程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近日,刘苏(化名)在公司组织的漂流活动中不慎受伤,事后长沙市人社局对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刘苏不服,在广东国晖(长沙)事务所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长沙市人社局原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案情 :
公司组织的旅游中受伤
2016 年 2 月 26 日,23 岁的沅江女孩刘苏与长沙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员工劳动合同》,从事淘宝客服岗位工作。
2016 年6月24 日, 公司在员工微信群里发布信息:“大家上午好,星期天搞团队活动,聚餐漂流游玩,地点暂定浏阳凤凰峡,费用公司出,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刚入职四个月,就有出去游玩的机会,刘苏甚是开心,但其不知一场意外引发的官司,正悄然靠近。
6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公司组织下,员工们抵达浏阳凤凰峡。刘苏与同事两人一组乘船漂流。在漂流的过程中,刘苏所乘船只与后船发生碰撞至其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当时,凤凰峡景区赔偿了刘苏1万余元。”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叶健康律师告诉记者,事后,刘苏要求公司作出工伤赔偿,公司拒绝。
本打算放弃赔偿主张的刘苏拨打了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叶健康律师告知其情况属工伤,可要求公司赔偿。
2016年9月22日, 刘 苏向长沙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11月22日,长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因不服人社局的决定,2017年1月刘苏在律师的建议下,将长沙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争议 :
公司旅游和工作无关?
“我们查阅了很多案卷资料,发现在湖南尚未有关于参加公司旅游受伤判定为工伤的案例,但广东已经有了先例。”叶健康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判决在湖南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2017 年 3 月,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 市人社局辩称,根据《关于执行 < 工伤保险条例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刘苏在游玩过程中发生意外不符合工作原因,不予认定工伤。
叶健康则认为,去浏阳凤凰峡的活动是公司组织的,且在公司员工群里公布消息,要员工积极参加,漂流活动的费用是由公司承担,故此次活动是公司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活动,是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因此该活动属于工作范畴。
“除了法律适用上,在法律条文解释上也不应仅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因工作原因’的范畴,应该从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安排、费用承担等方面考量,而不应该仅从字面判断。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来看,该种情形认定为是工伤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符合社会价值取向。”叶健康表示。

判决 :
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3月30日,刘苏得到消息。法院判决,市人社局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 院 认 为,《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规定中并未排除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情形。刘苏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受伤应当适用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市人社局应在本判决作出六十日内对刘苏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律师说
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遭受到的意外伤害事故,即便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员工除了可以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仍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法制周报记者 薄庭庭 实习生 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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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长沙国晖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31430*********0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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