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国晖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中对责任认定不服的权利救济途径
来源:长沙国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3
浏览量:191

长沙知名律师事务所国晖律所以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商事诉讼等专业领域,尤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着十分丰富的办案经验,下面就来探讨国晖所的一起经典交通事故案例。

【案件简介】

原告姚某甲,男,汉族,湖南省XX县人。

原告贺某某,女,汉族,湖南省XX县人。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湖南省XX县人。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湖南省XX县人。

原告姚某甲、贺某某诉称:201531220时,原告儿子姚某乙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7线从XX县长塘镇开往仙溪镇方向,途径XX县长塘镇岳峰村路段时,与被告张某甲驾驶的装载机发生碰撞,致使姚某乙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被告张某甲无有效驾驶证,该装载机由二被告共同经营,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仅支付死者丧葬费40000元,原、被告双方就后续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损失款335950元。

被告张某甲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死者姚某乙追尾,并非发生相撞。事故发生路段有路灯,当时对面方向来车,被告张某甲减速靠边行驶,死者车速过快以致追尾。责任的承担,按交警部门认定的为准,被告张某甲承担次要责任。但赔偿金额过高,被告张某甲无赔偿能力。发生事故的车辆是由被告张某甲一人经营,与被告张某乙无关。对事故的发生很痛心,在第一时间报警与拨打120,不存在不及时救助的问题。被告所驾驶的装载机与农机一样,可以不办证。

被告张某乙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死者姚某乙追尾,并非发生相撞。装载机是被告张某甲出钱买的,装载机归被告张某甲所有。被告张某乙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未购买交强险车辆责任承担方式?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合理?二被告是否应共同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

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由被告张某加在交强险责任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某甲、贺某某经济损失112000。被告张某甲另行赔偿原告姚某甲、贺某某经济损失199344.80元;

二、驳回原告姚某甲、贺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原告儿子姚某乙在事故中死亡,经XX交警队下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在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出了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申请,但交警部门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官维持了原认定;国晖长沙律师认为,在交警处理过程中,就应尽量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对认定不服还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法院只能作为最后一道权利救济途径。本案被告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应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财产损失共计112000,剩余损失根据主次责任再由被告姚某按40%的责任予以赔偿。本案经过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充分了解和分析,运用娴熟的代理技巧为代理人据理力争,最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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